标的完成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境有不同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的时间通常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为30天。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
若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
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的,若采用快递物流方式,则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若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则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综上所述,标的完成时间具体指:
在招标项目中,评标完成时间通常为30天。
对于货物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货物、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或买受人签收货物之日。
对于服务交付,时间为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或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