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的条件主要基于个人的革命工作年限和职务,而不是干部的级别。以下是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范围: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可以享受离休待遇。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以及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书记、行政
法院干部通常指的是 法院系统中的公务人员或担任领导岗位的人。这包括法官、书记员、行政人员、法警等。法院干部在国家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审理案件、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