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若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则需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出生证等相关文件,以作为证明亲属关系的辅助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若关系人已移居国外,需提供其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复印件;若关系人已死亡,则需提供其死亡证明。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该证明应详细阐述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具体亲属关系。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人事部门的,由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如合照、书信往来等。
根据以上材料,可以前往派出所或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处,以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