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例如,闯红灯并引发事故的一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承担主要责任。例如,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相对较小,承担次要责任。例如,未注意观察路况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当,承担同等责任。例如,双方都未遵守交通信号指示导致事故发生,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例如,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 推定责任,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责任划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