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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查封

多笔查封财产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抵押权优先:

首先,对于同一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如果同一财产有多个抵押权,则按照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轮候查封顺序:

如果没有抵押权,则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即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清偿,清偿后如有剩余,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

普通债权顺序:

在抵押权和轮候查封债权清偿完毕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则按照普通债权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参与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法院的分配顺序获得清偿。

担保物权优先: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总结来说,多笔查封财产的分配首先考虑抵押权和轮候查封的顺序,然后是普通债权,最后是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