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养是指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从而确立的法律行为。合法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合法收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审查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并且可以选择办理收养公证。
合法收养不仅要求收养人和送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未进行登记的收养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无效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