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恶劣”通常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严重程度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具体到寻衅滋事罪,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些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后果及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