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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包括什么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某些事实或法律适用,无需当事人举证,即可依职权确认其为真实或存在的制度。司法认知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众所周知的事实:

即在通常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普通知识经验的一般公众都能知晓的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可能因时间、地域等因素而异,在审判实践中应灵活掌握。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这些事实,可以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

自然规律及定理:

这些事实已由生活实践和科学技术反复证明,法庭可以直接进行司法认知。当事人仅可以对某事实是否为自然规律及定理提出异议,而不可以相反证据推翻自然规律及定理。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如人民代表大会公报的事实、政府公报的事实等。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这类事实,也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

已依法证明的事实:

如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等。对于这些事实,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

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

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决定、其他单行法规定不得起诉的行为等。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直接肯定它们的效力,而未将其纳入证据制度。

裁判上显著的事实:

指在司法裁判中已经被广泛认知和接受的事实,无需进一步证明。

司法确立的实体事实:

指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实体事实,这些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综上所述,司法认知的范围涵盖了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已依法证明的事实、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裁判上显著的事实以及司法确立的实体事实。这些事实或法律适用在审理过程中无需当事人举证,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真实性或存在性,从而节省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