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以下手续:
申请人需要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详细写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基本信息(如身份情况、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申请书中应清晰阐述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明确请求保全的数额或争议标的具体情况。
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如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等,若无法提供确切信息但有具体财产线索也应列出。
若需要提供担保,则应提供担保财产的信息或资信证明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可向立案法院申请,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数额通常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若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能无需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于非紧急情况的申请,应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法院冻结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以上手续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保申请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