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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报债权有哪些

破产申报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这是最常见的破产债权类型,包括所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经存在的、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即使债权人有财产担保,但如果他们放弃了优先受偿权,那么这部分债权就变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未到期的债权,会被视为已到期,并且其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止。

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这类债权通常被视为无担保债权,因为它们是由于破产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

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的部分:

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其数额超过了担保物的价值,那么超出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这种情况下,付款人或承兑人可以向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部分追偿权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超出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保证人清偿后取得的追偿权也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

这些类别涵盖了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债权情况,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债权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