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报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这是最常见的破产债权类型,包括所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经存在的、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即使债权人有财产担保,但如果他们放弃了优先受偿权,那么这部分债权就变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未到期的债权,会被视为已到期,并且其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止。
这类债权通常被视为无担保债权,因为它们是由于破产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
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其数额超过了担保物的价值,那么超出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这种情况下,付款人或承兑人可以向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部分追偿权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超出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保证人清偿后取得的追偿权也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
这些类别涵盖了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债权情况,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债权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