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由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等,它们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了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