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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公司有人格

公司人格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 法律规定不完善或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具体来说:

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法律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工商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把关不严,缺乏必要的行政监督。此外,对于“空壳化公司”和“挂靠关系公司”,法律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机制,使得这些公司能够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

无论是工商登记机关还是法院,都未建立系统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导致空壳化公司得以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对于挂靠关系公司的操纵者和组织者,法律惩罚不严,使他们有利可图,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存在挂靠关系,操纵者和组织者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串通,把公司财产说成是“挂靠者”的财产,规避法律制裁。

员工认同感:

有些公司在创业之初,规模很小,员工们能够为了公司的发展而自觉地、不遗余力地拼命工作,这种思想不是出于经营者的私利私欲,因此能够获取员工的共鸣。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导致一些公司能够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同时,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人格现象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