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拥有以下权利:
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可以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工会享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对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享有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以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享有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工会依法行使对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有异议权,包括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履行劳动合同的异议权,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工会提供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并给予各种奖励。
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工会会员有权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代表性和维护性,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建议企业和社会各界尊重并支持工会的权利,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