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罚款的性质是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才能实施罚款。超市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和营利企业,没有设定罚款处罚权,也没有罚款执行权,其罚款行为没有法律根据。
超市对小偷的罚款行为并不构成有效的行政处罚,因为超市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身份。超市对消费者进行罚款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且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超市罚款行为不仅不合法,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和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超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报警等方式处理盗窃行为,而不是自行实施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