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字眼或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
北京、黄鹤楼、西湖等。
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等。
可能造成公众的不良影响。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词汇。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内容。
色情、暴力、歧视性词汇等。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侵犯他人商标权。
使用不存在或虚构的地理名称。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防止商标混淆,并确保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避免使用上述禁止性内容,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可注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