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法规冲突时,选择适用的法规应遵循以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次之。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如果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时,新规定优先适用。
有关环境资源的法规以地方规定为准,前提是地方规定的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
裁决机制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制定机关自我纠错,如撤回、修改或废止法律条款。
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纠正违宪和违法的法规。
有权机关对法规的裁决。
“高法优于低法”,即处于更高法律位阶的法规优先适用。
当法规冲突时,应首先确定法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然后根据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原则,以及环境资源法规的特殊规定,选择适用的法规。如有必要,可求助于有权机关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