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捕需要以下程序:
公安机关需要向监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并撰写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安机关需要将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若需要补充侦查,则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这些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了报捕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