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它们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请注意,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没有资格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因为村一级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