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改名:
同时在一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服务或肄业,姓名完全相同者。
与三亲等以内直系尊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
同时在一直辖市、县(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铨叙时发现姓名完全相同,经铨叙机关通知者。
与经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命名文字文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
因长期错误使用,原有名字反而遗忘者。
因出国等原因需要更改者。
因血缘关系选择随父姓或母姓。
因收养关系选择随养父或养母姓。
因父母再婚申请随继父或继母姓。
由乳名改为学名。
名字中不得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
名字的谐音或含义不容易引人误解、歧视。
名字不得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
同一单位(学校)同名同姓人员过多的名字不宜。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名字。
本市户口居民申请改名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改名字申请人已满十周岁的,还应当由本人签字同意。
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离婚后,夫妻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
这些条件涵盖了因个人情况、家庭关系、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