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即军队所有的房产,其产权归属为 军委、总部。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具体来说,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