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违访行为,需要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以下是一些可能被视为违访的行为:
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直接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而不是先向当地机关提出。
根据《信访条例》,多人集体上访时应当推选代表进行表达,否则可能被视为违反规定。
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通过合法途径如信访、投诉、举报等方式表达诉求,而是采取非法手段。
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纠缠、闹事,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
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时间逗留、起哄闹事,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将有生活障碍的人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履行应有的照顾义务。
在信访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威胁他人安全或自伤自残。
故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在信访过程中,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阻碍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
组织或资助他人进行非法聚集、上访,扰乱社会秩序。
以上行为,如果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可能会依据《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警告、训诫、制止,甚至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信访人应当遵循《信访条例》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诉、复核等方式解决,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