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具体办理地点可能因情况而异,例如:
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果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果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您应向相应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由他们进行审核、评估,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您办理收养登记及发放收养登记证。
您还需要注意,收养人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年满30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