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按照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如果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则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对于逾期不补办而生育的情况,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
对于违规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征收。
这些标准旨在根据家庭的收入水平和生育情况来合理征收社会抚养费,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