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批复的相关单位如下: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由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流程:
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议:
建设单位应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涉及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确保用地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