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指公民享有身体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公民进行逮捕、拘禁、搜查等限制或剥夺身体自由的行为。
指公民享有自主决定精神活动的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自由,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这些权利是基本人格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可以自由生存的基本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