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承包经营权的;
4.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 考虑行政不作为的地方。
以上是行政复议的主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