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也称为本公司,是指 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并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是,分公司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单。
此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因此,一公司必须具有三个以上的分公司时才能称为总公司。
综上所述,总公司是一个具有法律地位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机构,负责管理和控制其下属的所有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