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确权的管理部门,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这些级别的政府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政府负责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耕地确权的管理部门主要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些政府负责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具体承办部门为土地管理部门,它们负责具体的确权工作,并将确权的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特别是涉及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工作。
因此,如果您需要咨询或处理耕地确权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的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