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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

短信属于 书证的范畴。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然而,短信作为证据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间接证据:

短信内容属于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需要尽量提供其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之彼此印证,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以证明事实的存在。

证据效力问题:

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此外,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这使得短信的效力确定非常困难,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真实性问题:

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证明力有限,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证据的收集、审查核定情况,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