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共同自愿,没有强迫成分。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约定仲裁程序中的相关事项。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事后监督。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裁决应当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申请复议或另行起诉。
裁决前应进行调解,促进双方争议的解决,缓解矛盾。
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进行。
保障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包括陈述事实、进行辩论、提供证据、聘请律师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基础,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