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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是指 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在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简言之,即基于程序经济原则及刑事追诉之权衡,赋予检察官某种程度的裁量权,使其对某些虽具备起诉要件之刑事案件,本其职权加以权衡,而放弃追诉或为不起诉处分。

起诉便宜主义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检察官认为犯罪的事实已查明

查明的事实符合起诉条件,即案件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基于一定目的有权利选择是否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前者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后者更侧重于起诉方的追诉义务和法定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起诉便宜主义普遍存在,但需注意防止滥用该原则,以免导致质效下降和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