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元的钢笔蘸墨试用后退货遭拒,法院认定不影响二次销售可退

消费者网购一款价值五千多元的钢笔,蘸墨试用后退货遭拒,原因是商家称影响二次销售。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此案,法院认为,商家的退换提示不显著,应当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蘸墨试用也不影响二次销售,因此判决退货退款。

2024年7月20日,原告在一家网店购买一款品牌钢笔,花费5500元。收货后,原告用笔尖蘸墨试用,发现笔尖粗细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却被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商家则认为,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注“商品应用清水试用”,原告已经蘸墨试用,对钢笔的毛细功能产生了影响,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且蘸墨试用后的钢笔无法退货属于行业惯例,因此才拒绝原告的退货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品的退换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家说商品交易快照中写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试写不支持退换。但该提示位于页面详情最底部,并未使用显著字体和颜色,且未在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客服也未在销售过程中单独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试写,因此该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

此外,法院认为试用行为不影响涉案商品的二次销售。蘸墨试用不同于上墨试用,原告仅蘸墨试写了几个字,并在试用后已将商品笔尖清洗干净,该试用行为不会对涉案商品价值造成较大贬损,也不影响二次销售。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同时原告将钢笔退还给商家,合理运费由商家承担。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高雅提醒,经营者应在商品宣传页面以显著字体、颜色等方式对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进行提示,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或情况进行显著提示,也可以在消费者购买流程中通过弹窗、客服告知等方式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晓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于价值较高的商品,除标注退货规则外,还需详细说明商品使用注意事项、保管要求及可能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