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审判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2. 检察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3. 侦查人员
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以及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如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 书记员
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 翻译人员
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
6. 鉴定人
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进行鉴定的专业人员。
以上人员如果在案件办理中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的决定由法院或检察院作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