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况通常需要负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例如,在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或者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些情况下的全责认定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具体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责任认定。